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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印发融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

※发布时间:2018-5-9 20:06:1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答:为了促进融资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公司业务合作》提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贷款的风险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答:为减少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在起草配套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关键监管指标的测算,确保有关科学合理,并使各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在《通知》和有关配套制度中,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主要包括: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执行;对于《融资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答:为规范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条例》有关,《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定义,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公司经营融资业务的法律文件,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对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答:融资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融资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业务,融资责任余额按融资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是,融资责任余额=借款类责任余额+发行债券责任余额+其他融资责任余额。其中,借款类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在保余额×100%;发行债券责任余额=被人主体信用评级A以上的发行债券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在保余额×100%;其他融资责任余额=其他融资在保余额×100%。融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公司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公司和再公司的股权投资)的10倍,对于符合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条件的融资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对同一被人、同一被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答:为引导融资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融资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了明确:一是融资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二是融资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另外,融资公司受托管理的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答:为规范银担合作,双方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公司业务合作》银担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是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三是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和义务;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权益。四是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关键词:有关企业管理